11月28日晚,江苏省证监局公布处罚决定。当事人陈木涛,男,1963年1月出生,1999年8月起在某证券公司工作,历任副总裁等多种职务。证监局已对陈木涛违法交易及非法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立案调查。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和起诉中。
罚款显示,陈木涛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关联证券交易,获利1875万元。通过非法证券交易获利2640万元,最终被罚款1.35亿元。庭审中,陈木涛律师提出了若干辩护意见。他辩称自己为金融业做出了贡献,要求从轻处罚,但证监会不予认可pt 他的要求。
公开资料显示,某大型证券公司原副总裁名叫陈木涛,其出生日期和任期与上述人士相符。
非法炒股获利4515万元
经有关方面调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木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证券公司和个人所属私募基金开立的3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融合组合账户”)交易信息,管理中信“大汉”证券信用账户等8个证券账户,并与融合组合账户进行融合交易。买入585股,聚合买入金额8.6亿元,聚合交易利润1875万元。
2011年9月15日至2023年3月12日,中国恩木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包括前述8个证券账户和中信证券“韩猛”普通账户在内的共计16个证券账户,并买卖证券。扣除上述陈木涛先生利用未公开信息集中申购及相当于集中申购的卖出金额后,共计成交3.34亿股,成交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万元。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法事实经证券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关联人查询记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记录等证据证明并充分证实。
证监局认定,陈木涛先生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关联证券交易行为符合《证券法》的规定。我们相信e 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陈木涛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买卖证券。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 199 条和《证券法》第 187 条,这构成犯罪。
声称“为金融业做出了贡献”
在听证会上,双方提出了多项论点。例如,“当事人对金融业有贡献,本案罚款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其客观支付能力,”他说,“要求将罚款减少为一次性数额。”
经考虑,证监会认为,在确定罚款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就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罚款符合过重原则。但。相关案件与本案无法比较,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尽管当事人辩称自己曾向金融业捐款,无力支付大额罚款等,但这并不是减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理由。
没收人民币1.35亿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损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适用新旧证券法的特殊情况,作出上述决定。
因为陈木涛先生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公司责令其依法处理其违法持有的股份,没收违法所得1875万元,并罚款3750万元。
针对陈木涛先生违法证券交易行为,责令其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640万元,并罚款5280万元。
总之,陈木涛被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515万元,并处罚金共计9030万元。
当事人陈木涛先生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陈木涛先生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证券交易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长期以来,其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大,行为恶意,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被股票市场禁入八年。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在禁令期间,除禁止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禁止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鉴于该党对证券交易公平性的严重影响,陈梦涛先生按照有关规定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资格。除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证券市场禁入条例》(证监会令第185号)规定,凡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或者挂牌的证券,不得直接或者以假名或者代他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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